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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管理办法

2023-05-23 10:59     来源:http://www.gxgg.gov.cn/xxgk/bmwj/t64565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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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管理,提高云资源使用效益,促进集约化管理和应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壮美广西·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数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是指通过政府购买云资源服务或统筹利用已有数据中心(含机房,下同)、计算、存储、网络、安全、应用支撑等资源,运用云计算技术,发挥高可靠性、高可扩展性及快速、按需、弹性服务等优势,承载全区非涉密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为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和信息安全等云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资源,是指依托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为使用单位提供云计算、云存储、云数据库、云网络、云安全、云灾备及支撑软件等资源。

第四条  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实行“云长制”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采购云资源。贵港市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云平台和数据中心,不得扩容已有的自建数据中心,不再租用第三方数据中心,不得自行对外购买第三方云资源服务,县(市、区)及以下原则上不建设云平台,基于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部署非涉密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提供的云资源。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基于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提供的云资源进行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是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统筹规划、建设应用、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贵港市党委网信办会同贵港市国家保密局、贵港市公安局负责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及其承载信息系统、政务数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 贵港市财政局负责贵港市政务云建设、升级扩容和运行维护等费用的统筹安排。

第九条  使用单位按需合理提出云资源使用需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行维护、监控管理、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安全防护等,配合完成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统一调度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资源,统筹利用已有的自建数据中心资源。

第十一条  贵港市各部门各单位按以下流程申请云资源:

(一)申请。使用单位向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云资源使用申请。对新建和改扩建信息系统,需提交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对现有非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交非涉密信息系统迁移上云方案、信息系统性能和安全检测报告。

(二)评估。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云资源使用需求的评估意见。对新建和改扩建信息系统,以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作为评估依据;对现有非涉密信息系统,由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必要时组织技术评审。

(三)审批。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云资源使用审批。

(四)测试。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原则上为15—30个自然日。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信息系统开展测试,并与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签订使用协议。

(五)开通。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按照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信息系统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六)变更。对需调整云资源配置的,由使用单位向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交变更申请。经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评估后,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后,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七)终止。使用单位不再使用云资源服务时,须做好信息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向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交终止申请。经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评估后,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批。审批通过后,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资源,终止云资源服务。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云服务提供商具体负责下列运维工作:

(一)监控云资源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云故障,并按照规定每周和每月向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优化建议等内容;

(二)提供5*8小时的驻场维护服务,提供7*24小时的专用电话服务和不间断技术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5分钟。通过专业的运维服务,实现贵港市政务云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负责贵港市政务云内各类系统运行平台包括数据库、系统软硬件的现场巡视、主动性维护、基础设施资料管理、业务开通、性能监控、故障处理及应急抢修、升级和割接、日常技术咨询、培训等运维服务。对重要系统提供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对资源异常使用情况及时预警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提供贵港市政务云所涉及的网络、安全设备的定期巡检、主动性维护、基础设施资料管理、业务开通、性能监控、故障处理及应急抢修、版本升级、隐患排查与优化、网络割接、运维管理和评估服务以及日常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四)负责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提供应用所需的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技术服务;

(五)负责对贵港市政务云的运行状况、各类资源的能力和使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优化或扩容建议,形成月度分析报告上报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发生重大事件或有紧急情况当天提交相关事件报告;

(六)做好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重要通信的保障任务,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政务云内的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当合理使用贵港市政务云资源,积极主动配合运维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反映,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定期组织培训,推广应用贵港市政务云。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部署到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后,按照“安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敏感信息不出境”的原则,使用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会同贵港市党委网信办、贵港市国家保密局、贵港市公安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及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对贵港市级政务云实施安全防护,及时发现、定位、分析、控制安全事件,定期通报云安全状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与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单位数据资源。信息系统迁出或注销时,要做好数据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日常安全监控,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及测评工作,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贵港市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安全管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相关规定要求。使用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修改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复制和利用存储在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的数据资源。

云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贵港市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每月发布安全公告,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一次,确保贵港市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对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使用单位。主要评价其非涉密信息系统迁移上云率、云资源使用效率、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使用云资源分配的参考依据。使用单位在启动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合理申请云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入驻项目长期闲置政务云资源的,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有权收回资源,并不负责对项目数据的保存,由此产生的数据丢失等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资源闲置的行为将作为再次申请的审批依据之一,同时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应当把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单位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云服务供应商。主要评价为服务规划、服务响应、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四个方面:

1.服务规划:提前做好资源使用量的规划及预留工作;

2.服务响应:服务响应量和响应时间;

3.服务质量:云资源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4.服务满意度:使用部门对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把壮美广西·贵港市政务云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统筹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维等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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