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承接《“六五”计划的完成与“七五”计划的制定》的内容)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纠正了1978年宪法中的缺点,内容更加完备。新宪法正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根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国家机构设置有许多新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等。这些新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增添了新内容和新特色。
新宪法的施行,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步伐。六届、七届全国人大期间,共审议通过法律96部,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适应现代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的法律;二是制定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1986年,“一五”普法活动在全国展开。此后,每隔五年制定一次普法规划,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和深入。
在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方面,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全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形成。
以制定1982年宪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不仅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健全和完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政治保证。
(摘自: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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