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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2021-10-25 08:25     来源:信息中心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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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承接《对外开放和创办经济特区》的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从这时起,党中央认真总结和汲取以往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以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开始起步。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迈出重要一步。

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10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举行的招待会上强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同月,党中央在批转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的报告中指出,各级党委要克服“清一色”思想,切实做好党外人士特别是具有业务和技术专长的党外人士的安排工作,同他们真诚合作,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党中央对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采取了一系列举措。1980年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为主题,专门研究部署。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邓小平在会上作《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他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强调,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这个讲话,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明确了基本的指导思想。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党和政府着力解决党政职责不清、党委包办一切,以及效率不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等问题,增加地方权力,扩大基层民主权利,切实保障审判、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而享有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等。

机构改革也很快提上日程。1982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最关键的问题是选比较年轻的、德才兼备的干部进领导班子。经过改革,党中央直属单位的局级机构减少11%,工作人员编制缩减17. 3%.国务院所属部委、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由100个裁并调整为61个,工作人员编制缩减1/3左右。在新组成的领导班子中,新选拔的中青年干部占32%,平均年龄由64岁降到58岁。

1982年2月,党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一大批老干部响应号召,主动要求离开领导岗位,离休、退休或退居二线,一批经过考验的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通过这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解决了在特殊情况下干部队伍老化的问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拨乱反正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调整取得积极成效,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这为党的十二大召开奠定了重要基础。



(摘自: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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